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更新时间:2023-08-12 13:50

为缓解就业压力、保障国企下岗职工生活,中国政府建立了一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低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指通过在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基本内涵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说,1998年中央决定在全国普遍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帮助其再就业。7年来,共有2700多万下岗职工通过这一制度得到了有效帮助,不仅解决了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而且大多数下岗职工通过各种形式实现了再就业。作为一项过渡性保障措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基本完成历史使命。

这位负责人表示,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通过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基本生活,通过落实就业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对一些地区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的遗留问题,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并轨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妥善解决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相关文件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8]33号 1998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所有地级以上城市都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此,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对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这项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

二、各级政府要把全面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制定规划、明确任务、抓好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附后)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进度及实施情况按季度报送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部),以便汇总后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 人事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信访局 全国总工会

199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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