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

更新时间:2024-08-26 11:56

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出版事业的部门。1949 年10月成立,受政务院领导及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主管建立及经营国家出版、印刷、发行事业;管理国家出版物的编辑、翻译及审订工作;联系、指导全国各方面的翻译出版工作;调整国营、公私合营及私营出版事业的相互关系。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出版事业的部门。1949 年 10月成立,受政务院领导及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主管下列事宜:建立及经营国家出版、印刷、发行事业;管理国家出版物的编辑、翻译及审订工作;联系、指导全国各方面的翻译出版工作;调整国营、公私合营及私营出版事业的相互关系。署长胡愈之、副署长叶圣陶、周建人、陈克寒萨空了。出版总署本着“统筹兼顾、分工合作”的方针,调整公私出版业之间的关系,逐渐消除出版发行工作无组织、无计划的现象。一方面有步骤地发展国营出版事业;同时,对私营出版企业,以各种方式加以利用、限制和改造, 使之逐步地纳入国家计划建设的轨道。1954年11月,出版总署撤销,出版工作改由文化部领导。

该部门的前身是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

历史沿革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成立。

1949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组建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直属政务院。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是其前身。

1954年,国务院成立。1954年9月,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原政务院的组织机构进行了调整,撤销出版总署。

主要职能

(一)起草关于新闻、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节措施。

(三)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报业集团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企业的设立。

(四)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监督管理印刷业。

(六)拟定出版物市场的调控政策、法规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

(七)组织、指导教科书、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及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八)管理著作权工作,组织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九)负责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管理、协调书报刊的进出口贸易。

(十)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一)编制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二)承办政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首任署长

胡愈之(1949年11月-195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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