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约束

更新时间:2022-06-30 17:41

债务约束是指当债务到期时,企业能否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相关理论

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兴起了杠杆并购的热潮,即经营效率随着财务杠杆的增大而改善,丹尼斯提供了更多的直接证据说明杠杆性资产重组后经营效率得到改善,他在对29家债务显著增加的公司研究中,资产收益增加率中位数为21.5%。在这种背景下,哈佛大学的米歇尔·詹森同一些第一线的实践者和学者提出并发展了一个旨在提高公司自由现金流量使用效率的新的借债理论。新借债理沦认为,公司的经营者如果持有大量的自由现金流量而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债务,他们就有一个很大的“现金缓冲器”以应付可能出现的失误,作为经营者来说,他们愿意在企业内部多留现金以增加弹性经营的空间,于是就没有约束机制来保证他们在项目选择或项目经营上是有效率的。为解决这一问题,这种理论提出,借债可以提高对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因为借债要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当收益降低时还会增加违约的风险二因此,一些实践者就认为股权承诺较宽松,而债务承诺较强硬,于是把股权称为“缓冲器”,把债务称为“一把剑”。这种理论的假设前提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且对管理者如果无激励的话,他就不会促使股东财富最大化

关于债务约束的另一理论倡导者格罗斯曼和哈特通过建立一个代理成本模型分析资本结构的选择怎样缓解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①目标上的冲突。股东要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而经营者则追求个人权益最大化。②时间上的冲突。虽然经营者也会关注长期效益,但因其任期是有限的,经营者只关注受聘期的收益,所有者关心的是收益如何延续,二者的时间序列期望不一致。③现金流量上的预期的冲突:股东对现金流量的预期时间长,而经营者相反。④风险偏好不同经营者比股东规避风险的动机更加强烈,因为股东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分散风险,而经营者的绝大部分收人均与公司的运作息息相关。这些冲突的存在使得经营者把他们自己的利益置于股东利益之上。怎样解决这一问题,格罗斯曼和哈特认为可通过债务来监督经营者。债务是一种担保机制,能够激励经营者自觉努力工作,节制个人消费,对股东的投资管理与决策更加负责,从而降低“两权”分离所产生的代理成本。这种约束主要体现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外部投资者,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要是当企业不能如数偿还债务时对抵押财产的获得权和对企业的破产权,而破产权就是在企业偿债能力严重不足时,对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便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由债权人对企业及经营者实行控制,即债权人更容易让经营者丢掉饭碗。在此意义上,债权人控制经营者将更加残酷。

上述两种关于债务约束的理论的基本思路和原理是相同的,只是分析的角度不同而已。前者是通过借债对经营者经营过程的约束,后者指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债权人对经营结果的约束具有重大作用。

我国制度背景

(一)产权不明晰且不能转让

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产权明晰的第二层含义即将所有的财产权利落实到具体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尤其是自然人,失去了意义。这里涉及的重大问题就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对接或相容性问题。产权明晰的第二层含义在西方经济学中是不证自明的逻辑前提。例如斯密特指出:“科斯的分析认为公有财产必须排除,因此对制度选择的一个新规律就成为所有财产应该掌握在私人或个人手中,除非交易费用使其例外”。笔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在自身的改革历程中,从承包制一股份制改革,从51%的国有股持有到“抓大放小”,从国有股减持到多元化的股份制衡,总体上看,实际上就是要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问题,从而解决产权不明晰的顽症。从这个意义来讲,我国目前完全实现有效债务约束尚不具备这一制度背景。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尽完善

首先,从股东大会来观察,从国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职能和目标来看,国有公司的股东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界限不清的混沌体。国有公司的股东大会是代表全体人民行使股东的职责,政府又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惯性未能分清其行政职能和股东的职能,导致国有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职能错位,这种错位又会使国有公司股东的目标多元化。它不但要考虑经济指标,还要考虑非经济指标,即“利润指标不能成为一个反映国有企业经营绩效的充分信息指标”。可见,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东大会相比,国有公司的股东大会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股东大会。其次,从董事会来观察,国有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大部分来自经理层,一小部分来自于国有股的代表或法人股的代表或高校和科研机构,因而,一定程度上存在激励不足的问题,使得董事会的作用发挥受到一定的限制。再次,从经理阶层来观察,国有公司的经营者内部人控制严重。多年来,我国国有公司改革的重点放在“放权让利”上,这是因为我国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是不可转让的。“当剩余索取权不可转让时,很难形成最优化的激励约束机制。由于代理人不是风险承担者,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行为,委托人必须通过对代理人行为的激励和约束来保护出资人的权益。但由于剩余索取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出资人与经营者的合约关系具有不可解除性……当委托人缺乏必要的手段惩罚代理人的违约和欺诈行为,反而使代理人几乎不必担心企业被其他投资者所接管和破产而丧失职位。放权让利就是必然选择了即是说经营者对企业拥有控制权却不必承担多少经营风险,而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代理人就会利用委托人的授权和自己的信息优势追求经营者利益的最大化了。第四,从监事会来观察,监督不足,监督不力,监事会主要由员工组成,但员工作为雇员,他与雇主处于不对称的权利各方,拥有权利优势的雇主就可以采取扩展自身的权利,这在官僚体制的国有企业中是最为常见的;而作为公司的所有者,那只是徒有虚名,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雇员的监督没有动力。从以上的分析得出,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存在各部分的问题,不能形成良好的制衡机制,这样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受到限制,有效的债务约束很难实现。根据各国债权人权利保护情况的一个调查显示,我国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够的。

(三)真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理人尚不存在

首先,经理人的非职业化使得其行为表现出了更多的行政色彩。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经理既是行政官员,又是资产所有者代表,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等多种身份,而且不同身份之间几乎没有转换成本,导致他们的行为机制往往与市场经济要求相冲突,常常是干着商场,盯着官场,使他们不可能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的职业经理人。我国企业的经理人在考虑经营重大决策时,不但要重视经济效益,还要考虑社会效益,不但要实现利润最大化,更要实现一些行政的命令。其次,企业的债务是否有约束不是主要取决于经理人的职业道德,而更多地决定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由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隐合约”使得债务很少受到限制,如政府利用就业保障和企业的生存的承诺来换取企业对劳动努力程度和对资产的关心程度不低于自我劳动和自己资产时的水平的许诺。政府事实上对国有企业和职工承担着一种无限责任。这种“隐合约”实际上演变成一种特殊的“保证合约”,企业依靠在政府身上,政府和企业联合起来,不断向银行施加压力,以获取更多的贷款,企业的经理们也知道,政府在关键时刻一定会帮助他们对银行施加压力,因此,经理们就不再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成本,也不必担心高额的贷款会使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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