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英租界

更新时间:2023-12-14 11:42

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英国胁迫清廷签订的《南京条约》第二款规定:“准英人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1930年经外交部接收专员陶履谦与英国领事洽谈后,同年9月18日正式收回海后滩英国租界。

简介

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英国胁迫清廷签订的《南京条约》第二款规定:“准英人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翌年,英国又在续订的《虎门条约》中进一步提出:《南京条约》所开放的五个通商口岸,“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官(即英国领事),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准英国人租赁”。这些条约只允许英国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居住和经商,租地内的一切行政管理主权仍属中国政府所有,而且外商租地,还需按年向中国政府缴纳租金。但后来英国殖民者却任意歪曲条文内容,将其作为在中国强占租界和扩占租界的依据。

清道光二十四年,驻厦门的英国领事以《南京条约》和《虎门条约》准许在厦门租地居住为由,租赁厦门港水操台、南较场(今厦门大学白城教师宿舍附近)为英商及其眷属的住地。

清咸丰元年(1851年)十一月,英国殖民者借口中英“贸易日增兴旺”,“英商众多”,嫌水操台、南较场“地方狭窄”,“不数栖止,兼乏贮货物之所”,照会兴泉永道,要求改租海后滩为英商营业及其眷属的驻地。起先,英国提出的租地范围是从岛美码头(今海后路东海商场附近)到新路头(今外贸大厦前)。清廷派石浔巡检郑某与英国领事会勘租地界址,除前后公路4丈外,计直长55丈、横16丈。双方议定:英商应按年向清政府交纳租价,每周围一丈,纳租金库平银一两。

英国殖民者实现了改换租地的阴谋,又不断向租地以外扩张,一方面擅自填筑海滩为陆地,另一方面又非法侵吞租地邻近的公路。到光绪元年(1875年),英国的租地扩占为长90多丈、横30多丈,一直延伸到接近磁街路头(今内河客运码头附近),范围包括现在的海后路、升平路、新路街、惠通巷、大史巷的大部分和鹭江道的一部分。

英国殖民者扩占了租地范围以后,又进一步侵犯中国主权。以海关税务司英国人柏卓安为董事长,英商和记洋行、德记洋行和水陆洋行的大班(经理)为董事,协隆洋行大班为秘书,组成工部局董事会。同时,雇佣巡捕20名,以英国人为巡捕长,办理所谓的“租界”行政事务,开始在海后滩行使其殖民统治。

英国殖民者扩占租地,侵犯中国主权的行径遭到厦门人民的坚决反对。自光绪三十三年起,先后酿成了海后滩交涉事件及开展收回海后滩租界的斗争。民国19年(1930年),在全国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声浪中,英国政府指示其驻厦领事卓乃斯于9月通知思明县政府(时厦门未设市),愿意无条件归还海后滩租界。经外交部接收专员陶履谦与英国领事洽谈后,同年9月18日正式收回海后滩英国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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