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

更新时间:2024-09-10 15:13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称“土官”,是由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点,即世袭的政治统治权,辖区土地的世袭所有权及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的世袭统治权。

制度渊源

土司制度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

土司的设置,“在于羁縻”。即源于中央王朝最早实行的羁縻政策。秦汉,“西南诸蛮,有虞氏之苗,商之鬼方,西汉之夜郎、靡莫、邛、莋、僰、爨之属皆是也。自巴、夔以东及湖湘岭峤,盘踞数千里,种类殊别。历代以来,自相君长。原其为王朝役使,自周武王孟津大会,而庸、蜀、羌、髳、微、卢、彭、濮诸蛮皆与焉。及楚庄蹻王滇,而秦开五尺道,置吏,沿及汉武,置都尉县属,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欤”。秦朝在统一全国后,首先在南方民族地区设立“道”的特殊行政机构,汉沿秦制,继续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郡县统治之法,设立许多郡和属国都尉(边境的郡),郡下和属国都尉下又设若干县。但“初虽有郡名,仍令其君长治之”。实际就是中央王朝对各民族首领建立间接统治的土司制度的缘起。

两汉的羁縻郡县制的统治方式为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王朝所沿袭。在三国时魏、蜀、吴皆采用羁縻郡县制以统治各自辖区内的西南各民族,尤以蜀汉最为突出。诸葛亮提出了“西和诸戎,南抚夷越”的处理民族问题的总方针,比较完好地处理了复杂的民族问题。同时又任用“蛮夷君长”来管辖民族地区的事务。南中“军资所出,国以富饶”。南中成为蜀汉北伐曹魏的物质供应基地。魏、吴也同样争取到了各自辖区内各民族的支持。魏、蜀、吴三国推行羁縻统治的成功对后世土司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两晋南北朝时期,南方民族关系更为复杂,两晋、南朝的统治者仍沿袭羁縻统治之法。唐代周边各民族众多,在南方有总称为南蛮、西南蛮诸族,根据前几代对南方民族的统治方法和当时南方民族的具体情况,仍然采取羁縻统治之法,但唐朝的羁縻统治又有所发展,即将秦汉、三国两晋时期的羁縻郡县制和“即其渠率而用之”的制度改为羁縻府州县制。唐代的羁縻府州县制是在贞观年间正式成为统治南方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制度。唐代羁縻府州约八百五十六个,其后或“叛”或“并”,所设羁縻州县数不一。在设羁縻州县的同时,又授予各民族的“豪帅”以各种官职名号。如武德元年(618年)牂州蛮首谢龙羽遣使朝贡,唐廷“授龙羽牂州刺史,封夜郎郡公”。武德四年(621年),俚帅冯盎归唐,唐高祖即在其地设8个羁縻州,授冯盎为总管,冯盎之子冯智戴为春州刺史,冯智彧为东合州刺史等。唐朝在授予豪帅官职名号的同时又赐予名目繁多的虚衔,有云南王、归昌王、宾义王等。上述名号虽是一种虚衔,但却为元明土司制度中官阶的制定开创了先例。

宋代对南方民族仍然采用“蛮夷之俗,羁縻而已”的绥抚政策。在南方各民族地区设立羁縻州、县、峒,并推其雄长(豪帅)为州、县、峒的统治者,称为土官。因此,有人将宋代的这种羁縻州、县、峒的统治制度称为土官制度。

宋代在“西南溪洞诸蛮”和“西南诸蛮”的南方民族地区,凡其首领归顺者,皆设州、县、峒,以其归顺的首领为州、县、峒的长官。宋代的羁縻州县主要集中在广南西路成都府路夔州路荆州路,计200以上。凡属羁縻州、县、峒,阔狭不一,一般都不大,但无论大小均“推行雄长者为首领”,即州、县、峒的长官,如建隆四年(962年)以彭允林为溪州刺史等。宋朝在任用土酋为地方长官——土官以后,又担心土官势力的增强,因此采取了对土官进行限制的措施,如将势力较大的土司调离本土,与前代有所不同的是,中央王朝可将土酋调离本土,可见宋朝对羁縻统治地区土酋的控制加强了。又如不许土酋自立职名,凡土酋自立的名号,宋朝一律不予承认。“夔州路降蛮首领皆自置职名,请因而命之,上不许。”并制定“条制”加以控制土官,“咸平中,转运使丁谓招抚蛮人,每有诚谕,并歃血为盟,置铁柱以志其事,条例甚多”。

宋朝委任的羁縻州、县、峒的土官皆为世袭,因此又对土官的承袭制定了一套具体的规定。规定凡土官死后,只需当地民族及所属首领联名上报,请求原土官之子、侄或亲党承袭,朝廷发诏批准即可,“申钤辖司以闻,乃赐告、印符,受命者隔江北望拜谢”。

宋朝对设羁縻州、县、峒地区土官的土地制度并不去改变,而是加以保护。但在土官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方面制定了贡纳制度。归附后的土官必须按例定期遣使或亲赴京师进贡土特产品。贡纳制度对贡物的种类、数量、入贡人数、入贡次数、入贡办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贡物数量少则数十,多则数百数千。975年(宋开宝八年),“三十九部顺化王子若废等……贡丹砂千两”。998年(咸平元年),“古州刺史向通展以芙蓉朱砂二器、马十匹、水银千两来献”。入贡人数经常是数百上千人。999年(咸平二年),“西南夷王龙汉𤩊遣使龙光典又率牂牁诸蛮千余人来贡”。1002年(咸平五年),龙汉𤩊“又遣牙校率部蛮千六百人、马四百六十匹并药物布帛等来贡”。1012年(大中祥符五年),“夔蛮千五百人,乞朝贡”。由于入贡人数众多,且有不断增加之势,宋朝制定了一套具体的入贡办法:首先是入贡要先“注籍”,即入贡先须履行登记造册的手续。其次是入贡须按年限,人员按定额,“诏五姓番五岁听一贡,人有定数,无辄增加”。同时又对入贡成员沿途的待遇、皇帝的接见、赐物等都有规定。

综观宋代羁縻州县峒制度的土官统治形式、内容,即对土官的设置、土官的承袭、土官的贡纳、土官之间矛盾的解决方法以及对土官的控制等规定,都比以前各朝的羁縻统治有了很大的发展。

制度沿革

元、明、清三代对南方各民族的统治都是实行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建立从中央王朝来说是因南方民族地区民族情况复杂,各地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又很不平衡,并且大多处于边远的边疆地区和交通不发达的偏僻地区,中央王朝只好采取顺民性、省民力的统治原则,即对社会发展水平极不一致的,又保有特殊风俗文化的民族地区,不以内地的统治方式、礼教去对待、去治理,而采用对这些民族归附的首领授予一官一爵,让他们去统治原有地方和原有民族,是中央王朝对各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从南方各民族自身来讲,土司制度的建立则是由于经过宋及以前各代的羁縻统治,各民族社会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到元代时各民族社会大多进入了奴隶制、封建农奴制的发展阶段。这种经济结构正是分散割据统治的土司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制度正是在适应了这种经济基础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

土司制度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一)土司制度创建初期(元代);(二)土司制度完善时期(明代);(三)土司制度衰落时期(清代)。下面加以分别叙述之。

元代

元朝时期是中国各民族社会发展较快的时期,特别是南方各民族经过与汉、唐、宋各代王朝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不断来往后,社会发展很快,而元朝又是对南方民族地区统治最深入的一个朝代,因此元朝在总结汉、唐、宋各朝羁縻统治的基础上,将其向前发展。元朝为了克服汉、唐、宋羁縻统治虽设郡、府、州、县、峒和土官,而土官统治区又形同一个独立王国,始创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而土官之地又为中央王朝行政区划之一的土司制度。元代土司制度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与以前各代的羁縻统治有所区别。

元代土司制度的统治方式,在元世祖忽必烈尚未统一中原前就开始了。忽必烈在进入云南后,面对西南地区众多而复杂的各民族,如何稳定在西南各民族中的统治便成为能否最后消灭南宋政权统一全国的关键问题。因此忽必烈总结了历代对西南民族羁縻统治的经验,决定采取招抚政策。在平定云南大理政权后,忽必烈立即招降西南各民族,并对能率部归附者,授以各种官职,如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使“官吏军民各从其俗,无失常业”。分别招降了云南许多民族,招降临安、白衣、和泥分地城寨一百九所,威楚、金齿、落落分地城寨军民三万二千二百,秃老蛮、高州、筠连州等城寨十九所。后来爱鲁纳速剌丁又招降西南诸国。在招降地区皆授原民族的首领官职,通为世袭,这是元初实行的土司制度。

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据《元史·地理志》对四川、云南、湖广等行省的记载,共设有大小土司行政机构296处。其中四川行省宣慰司1、安抚司2、蛮夷路3、蛮夷州6、长官司2、土军1、蛮夷千户所1、蛮夷洞15、蛮夷处6、蛮夷寨4;云南行省宣慰司4、宣慰司都元帅府1、宣抚司3、军民总管府25、蛮夷路19、蛮夷州39;湖广行省宣慰司3、宣慰司都元帅府1、安抚司13、长官司5、军民总管府5、蛮夷路19、蛮夷州38、土军2、蛮夷洞16、蛮夷处31、蛮夷寨33。这些土司机构前后有所变化,元朝对土司的设置、任用、承袭、贡赋、义务、征调等都有具体的规定,土司统治制度已经基本创立。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这样几项内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元史·百官志》载:“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只为元帅府。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品数,各有差等。”宣慰司之官职又分为五种:

上述五种宣慰司一级土司机构的官员不完全都是由各民族的首领担任的,有时也有元朝派去的官员,但其机构仍是土司机构。

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蛮夷长官司以下还设有蛮夷千户所、洞、处、寨等许多官职,均系专门设在民族地区的土官职名。另外还在民族地区或接近内地的地区设路、府、州、县,同样设置各级土司,路为总管府总管、府为知府、州为知州、县为知县。“至元八年,改威楚路,置总管府。”“元贞二年置云远路军民总管府。大德中置彻里军民总管府。”又在金齿宣抚司下设置柔远路、茫施路、镇康路、镇西路、平缅路、麓川路。“至元二十年,四川行省讨平九溪十八洞,以其酋长赵阙,定其地可以设官者与其人可以入官者,大处为州,小处为县,并立总管府。”所设路、府、州、县大多置各级土官官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元史》记载:

元朝还任用土酋担任行中书省的官职,有的土酋被任用担任行中书省的参知政事、左丞、右丞、平章等官职。如信苴日“释为云南诸路行中书省参知政事”,后其子“阿庆袭爵”。播州杨邦宪“赠推忠效顺功臣、平章政事”。中书省的官职为加衔的虚职,多不参与行中书省的管理,且不少为“遥授”,如“云南宣慰使土官举宗、禄余并遥授云南行省参知政事”“以安南国王陈益稷遥授湖广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政事”。

第三,规定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按规定凡土酋被任命为土司后,必须要赐予土司各种信物,以视该土酋已成为元朝的官吏,而土司则凭借这些信物与中央王朝、地方其他官员发生联系,并以此信物作为统治当地各民族人民的凭证。信物包括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金或银字圆符等。至元十五年(1278年)都掌蛮内附以后,元朝便以其长子阿永为西南诸番蛮安抚使,得兰纽为都掌蛮安抚使,赐虎符,余授宣敕、金银符有差。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赐师壁洞安抚司、师壁镇所、师壁千户所印。至元三十年(1293年),光州蛮人光龙等一十二人及邦崖王文显等二十八人、金竹府马麟等一十六人、大龙番秃卢忽等五十四人、永顺路彭世彊等九十人、安化州吴再荣等一十三人、师壁散毛洞勾答什王等四人,各授蛮夷官,赐以玺书遣归。至顺三年(1332年),云南土官原赐玺书、金字圆符因乱散失,请求补给,元文宗便“敕更赐玺书三十二,圆符四,仍究诘所失者”。

元朝土官一经授职皆为世袭,即土官子孙世代承袭,形成“世袭土官籍”。为了防止世袭中的冒袭、错袭,元朝规定了承袭顺序是先子后侄、兄弟,无子侄兄弟者则妻亦可承袭,但必须是土人。如延祐六年(1318年),中书省臣言“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职。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制曰‘可’”。

元朝对所授土司,有功者可以升迁,有罪者予以惩罚。“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但土官有罪者也要受到处罚,“土官有罪,罚而不废。诸左右两江所部土官,辄兴兵相仇杀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对犯罪土官绳之以法,但“罚而不废”者则知处罚从轻。

综观元朝在南方民族地区土司的设立,土官的任用,土司对中央王朝的义务以及元朝对土司朝贡、赋税、承袭、升迁、惩罚等一系列规定,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

明代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土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又在南方民族地区“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它反映出明朝土司制度无论在土司的设立、土官的任用、管理等各方面都日趋完善。

明之所以实行元朝开创的土司制度,原因在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更为有利。“然其道在于羁縻,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惟命”。由于各民族豪酋势力根深蒂固,一时难以制御,只有采取赐予爵禄、名号的办法对其加以笼络,通过各地区的各民族实行间接统治。

明朝从一开始就不断录用元朝归附的土官,“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国朝兵平六诏,诸夷纳土,乃各国因其酋长,立为宣慰、安抚等官”。此后,明朝便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区,遍设土官以统之。“田州岑氏、龙州赵氏、播州杨氏、贵州安氏,其杂两广、川、云诸大姓,畏威怀德,以次服属。有明三百年,抚有西南诸土司”。土司制度已成为明朝统治南方诸民族的主要制度。其内容是:

据《明史·职官志五》记载,明初“为宣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者百七十有三”。计217个土司区。“又有蛮夷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并以附寨蛮夷官其地。”这类土司区计451个。两者合计共668个土司区。明朝土司前后废置、新设的变化较大,据《明史·土司传》的记载统计,共有土司区233个,分布是:湖广有宣慰司2,宣抚司3,安抚司8,长官司6,共19个;四川有宣慰司1,宣抚司3,安抚司3,招讨司1,长官司(蛮夷长官司)26,府5,卫7,共46个;云南省宣慰司7,宣抚司4,安抚司1,长官司(御夷、蛮夷长官司)15,府26,州4,共57个;贵州有宣慰司1,安抚司3,长官司53,府5,州2,卫1,共65个;广西有安抚司2,长官司4,府9,州41,共56个。每个土司区都设有各民族的土官。明朝设武职土司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司等官员(宣慰司以下诸土司)共223人,其中湖广41人,四川49人,云南52人,贵州77人,广西4人。文职土司(府、州、县)官员(土知府以下诸官员)共393人,其中四川25人,云南151人,贵州15人,广西197人,湖广5人。从所设武职、文职土司的分布来看,贵州、云南武职土司较多,广西、云南的文职土司较多,云南土司的职别较高。从隶属关系来说,明朝武职土司隶兵部武选司,文职土司隶吏部验封司,则与元朝不同。

明朝对土司土官的官衔设置也分为武职、文职两种。

武职土官官衔——宣慰使司:设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从四品;佥事一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宣抚司:设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佥事一人,正六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安抚司:设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品;佥事一人,正七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招讨司:设招讨使一人,从五品;副招计使一人,正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长官司:设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未入流。蛮夷长官司:设长官、副长官各一人,品级同长官司。又设有蛮夷官、苗民官、千户长、副千户长等土官。长官司与蛮夷长官司的区别在于管辖户籍的多寡而定,四百户以上才设长官司,四百户以下者设蛮夷长官司,皆属于县一级的武职土官。

文职土官官衔——指土府、土州、土县的土官,“军民府(土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本(明)朝设土司,除知府、知州、知县具文职,其品秩一如流官”“土官以文职居任,与流官同称者,自知府以下俱有之”。可见明朝土府、土州、土县的文职土官其设置与官衔和流官相同,在官衔前均冠以“土”字,以区别于流官。土府:设土知府,正四品;土同知,正五品;土通判,正六品;土推官,正七品;土经历,正八品;土知事,正九品。土州:设土知州,从五品;土同知,从六品;土通判,从七品;土吏目,从九品。土县:土知县,正七品;土县丞,正八品;土主簿,正九品;土典吏,不入流。此外还设有把事、巡检、驿丞等土官,如四川马湖府设把事1人,信宁等地设巡检8人,溪龙等地设驿丞7人。明朝所设土司官衔,品秩皆低于元朝,如元朝宣慰使为从二品,明朝则为从三品;元朝长官司为从五品,明朝则为正六品。

明朝在土司信物方面也沿袭于元朝,土司土官一经授职,即赐予印章、诰敕、冠带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明朝赐予土司土官的印章、诰敕、冠带一如流官。按明制正三品以上官员赐银印,从三品以下为铜印,明朝土司土官最高级别为从三品(宣慰使),所以印章皆为铜印。至于诰敕,按规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予诰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予敕命。土司土官中的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土知府、土府同知、土知州皆授诰命,余者皆授敕命。冠带也按土官的不同品级授予不同规格的冠带。按洪武初赐武定府土官商胜诰命,并赉朝服及织金罗衣、纱帽、金带。明朝在赐予诰敕时,如该民族有文字的,皆附录有土司本民族的文字,澜沧卫西番人卜撒升任土知府时,明成祖即命“写与他知府的诰命,就将西番字译在诰命里面”。这是明朝对各民族的一种尊重。信物中还有一种特别的信符牌,此牌是土司与中央王朝来往的一种凭证。其制作和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1404年(永乐二年),明成祖朱棣下令“制信符、金字细牌给云南诸蛮”。这种信符牌和流官使用的信符牌作用一样,只是制作、使用规定更详细:“其制铜铸信符五面,内阴文者一面,上有文行忠信四字,与四面合编某字一号至一百号批文、勘合、底簿……阴文信符、勘合俱付土官,底簿付云南布政司,其阳文信符四面及批文一百道,藏之内府。凡朝廷遣使,则赍阳文信符及批文各一,至布政司比同底簿,方遣人送使者以往,土官比同阴文信符及勘合,即如命奉行……又置红牌镂金安,敕书谕之。凡有调发,及当办诸事,须得信符乃行。如越次及比字号不同,或有信符而无批文,有批文而无信符者,即是诈伪,许擒之赴京,治以死罪。”此等信符用处较大,而其制作、使用规定比之元朝的金、银字圆符要严密得多,说明明朝对边远地区土司的控制加强了。

土司之俸禄,不如流官有俸银,皆以流官相同等级支给米,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副使,宣抚司宣抚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佥事,宣抚副使,招讨使,安抚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抚同知,长官司长官,宣抚佥事,副招讨;月八石者:副长官,安抚副使。明朝对土官虽有此规定,但实际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于民,朝廷并不颁给,土官仍为无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罚俸处分时,则按月支米数受罚。

明朝将土司的朝贡与差发作为土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是因为可以从各民族地区掠夺一定的财物,另一方面又是在政治上考察土司土官是否忠于朝廷的标志。

朝贡,明朝对土司土官的贡期、贡物、朝贡人数、回赐等都有详细规定。

贡期,按规定,“凡诸番国及四夷土官人等,或三年一朝”。又“永顺宣慰彭添保遣其弟义保等贡马及方物,赐衣币有差。自是每三年一入贡”。还有“令三年一朝如故事”。可见明朝土司的贡期多为三年一次,也有一年或二年一次的,“长河西等处军民安抚司每年一贡,洮岷等处番族每二年一贡。

贡物,明朝规定的贡物范围很广,有马、象、犀角、孔雀尾、象牙、象钩、象鞍、象脚盘、蚺蛇胆、金银器皿、青红宝石、玉石、围帐、金绒索、各色绒绵、各色布手巾、花藤席、降香、黄蜡、槟榔、铜佛、画佛、舍利子、酥油、青盐、足力麻、氆氇、右髻、毛缨、青木香、明器、明甲、腰刀等。前者为南方诸蛮族土司的贡物,后者为诸番族土司的贡物。贡物品种无所不包,皆为各地珍宝、土特产品。还规定了贡物的数目,并对某地某土司贡某种器物都有规定。

朝贡人数,根据各土司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入贡人数。在湖广地区例为“湖广土官袭授宣慰、宣抚、安抚职事者,差人庆贺,每司不许过三人。其三年朝觐,每司止许二人,大约各司共不过百人,起送到京者不过二十人,余俱存留本布政司听赏”。对番族土司则规定:“大族起送,为首者四五人,小族起送一二人,存留听赏者,大族不过十五人,小族不过七八人”。如有超过者朝廷即令减少,按规定人数进京,“嘉靖七年(1528年)容美宣抚司、龙潭安抚司每朝贡率领千人,所过扰害,凤阳巡抚唐龙以闻。礼部按旧制,进贡不过百人,赴京不过二十人,命所司申饬……兵部议,土司违例入贡,且所过横索,恐有他虞,宜严禁谕”。

回赐,即赏赐,凡朝贡必有赏赐,赐物数量多少不一,如永乐二年(1404年)规定:“给赏差来到京土官第男头目人等,各照衙门品级高下为差:三品四品钞一百锭,彩缎三表里;五品钞八十锭,彩缎三表里;六品七品钞六十锭,彩缎二表里,八品九品钞五十锭,彩缎一表里;杂职衙门并头目人等自进马匹方和钞四十锭,彩缎一表里。”如未按时进京朝贡或超过规定朝贡期到京者,赏赐要适量减少,凡到京过期者减半给赏,后或全赏,弘治三年(1490年)以后,正月内到(按规定应在当年12月内到)者亦全赏,二月半到者减半。总之,朝贡赏赐都较丰富,目的在于招徕各民族的来朝。

差发,明朝将土司所纳赋税称为差发,“认纳粮差”或“岁各出差发银”。明初,土官纳赋“听自输纳”,后才逐渐规定定额,自今定其数以为常。明朝对土司所征差发银一般来说是较轻的,“多不过二千五百两,少者四十或五十两”,并且还有因灾害或土司有功等原因而蠲免。朝廷征取差发,目的不在经济上的所得,而是注重在政治上的影响。

承袭。明朝对土官的承袭规定甚严,前后变化较大,所有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袭及因承袭不明引起族人的争端。承袭的经过大概是:土司应将承袭之人依次呈报,在呈请袭职时,要取上司印结、本人宗支图及邻境保结方能承袭。根据《大明会典》记载,明代各朝对土司承袭的规定是:1436年(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1441年(正统六年)奏准:预取应袭儿男姓名造册四本,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终类送本部,以凭查考。以后每三年一次造缴。1458年(天顺二年)奏准:土官病故,该管衙门委堂上官体勘应袭之人,取具结状宗图,连人保送赴部,奏请定夺。同时对可袭人的顺序、年岁亦有明确的规定:“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令土官无子,许弟承袭。三十年(1397年)令土官无子弟而婿为夷民信服者,令婿袭,或许其妻袭……正统二年(1437年)奏准:土官应袭者,预为勘定造册在官,依次承袭……弘治二年(1489年)令土官应袭子孙,年五岁以上者,勘定立案。告袭之日,年十五岁以上者,即令袭职。如年未及,暂令协同流官管事。”承袭顺序是:土官有子则长子继承,无子则按孙、婿、妻、舍人(土司家族)、女及外亲。妻、女承袭时有发生,如云南楚雄府同知高政死后,因“政卒无子,妻袭,又卒,其女奏乞袭知府。帝曰:‘皇考有成命,令袭同知。’”故此明朝有许多女土司,如水西奢香、建昌师克、武定商胜、东川滕古、乌撒卜实等皆是女土司。明朝对原来没有开设世袭字样的土司是不准世袭的,如云南昆阳州易门县县丞,“查得祖来不曾开有世袭字样,奉圣旨是,王臣著做县丞,不世袭”。

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罚。凡土司善民者又忠于职守或立有军功者得以升迁,如云南蒙化州判官左禾为土官20余年,颇使“夷民信服”又“不犯法度,好生志成”,因此在1405年(永乐三年)升为知府。因军功升迁者更多,如贵州安顺州判官阿窝之侄“因军功升授”,袭职升州同知。此外有的土司也有因其他原因升迁的,如纳米升迁,云南陆凉州知州资曹“景泰六年(1455年)遇例纳粟升宣慰司副使”。又有因进献论赏而升迁者,湖广永顺土司于1563年(嘉靖四十二年)“以献大木功再论赏”,升宣慰彭明辅为都指挥使,升其子彭翼南为右政使。升迁所授官职有的是在土官的序列上往上升级,有的授予流官职衔或授予散阶和勋级虚衔。较之元朝土官升迁制度更趋完善。

明朝土司若有犯罪者皆给予惩处,惩处之法亦比元朝要更加严厉。违制犯罪行为包括违抗朝命、争袭夺印、互相仇杀等。违抗朝命者多发配他地充军;争袭者除不准袭职外,还要发配远地;互相仇杀者除本人处死外,家人还被迁往他地,如四川马湖知府安鳌,1495年(弘治八年)“为事问拟凌迟处死,家口迁徙”。目的在于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一般说对土司的处理较轻,“不可尽绳以法”,因此在处理土司犯罪时采用宽寡或赎罪的形式较多。如1509年(正德四年)容美土司进京朝贡因沿途需索过多本应处置,但“都臣以闻,帝以远蛮宥之”。赎罪处理者如嘉靖年间水西土司安国亨、安信相仇杀,遣官议罪,安国亨“对簿,伏杀信状当死”,“于是以三万五千金自赎”,又用六千金赎其他主谋之罪。土司还可以用马、牛、粟等赎罪。

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武职土司“西南边服有各土司兵”。土司武装——士兵数目不一,有俍(良)兵、土兵、蛮兵、夷兵等。其先是土司自己掌握的借以保护、征服邻土和镇压本民族人民反抗的武装。明朝中期以后,由于明朝军队战斗力的减弱,而土司武装——土兵则很富有战斗力,因此明朝便决定征调土兵到各个战场参战,并规定了征调土兵的制度,所谓“听我驱调”就是中央王朝有权征调各土司所属的土兵参与各种战事。在《明史》及官私史料中都有许多关于征调土兵的记载。1496年(弘治九年)两广总督邓廷瓒奏言:“广西瑶僮数多,土民数少,兼各卫军士十亡八九,凡有征调,全倚土兵。”贵州亦有“贵州武备单弱,征剿必赖水西(土兵)”。四川也是“川兵弱,每征讨只调土司(兵)”。

明朝所征调的土兵主要用于以下两方面:一是用于边疆或当地的保境安民,如1496年(弘治九年)委任广西平乐府照平堡土官巡检龙彪“带领土兵,乘坐哨船专一巡哨”;二是参与明朝的戍守、征讨或镇压他地的反抗。戍守如“万历二年(1574年)题准,镇安府湖润寨共一年,思恩各土司一年,田州一年,江州并上映下雷二洞共一年,每年出兵三千名,四年一次,轮戍省城”。征讨如调广西俍兵、永顺、保靖土兵前往东南沿海参加抗倭斗争,“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冬,调永顺土兵协剿倭贼于苏、松……时保靖兵败贼于石塘湾。永顺兵邀击,贼奔王江泾,大溃。保靖兵最,永顺次之”。俍兵、土兵在抗倭斗争中战功卓著,后世给予高度赞誉。明朝还征调土兵参与对辽作战,以四川、湖广土兵为多。1618年(万历四十六年)征调四川酉阳宣抚冉龙及子冉天胤、冉文光等率土兵4000援辽。1622年(天启二年)永宁土司奢崇明“请调马步兵二万援辽,从之”。1619年(万历四十七年)征调湖广保靖宣慰彭象乾及子侄率土兵5000援辽。援辽土兵在战争中付出了重大的牺牲。

明朝征调土兵镇压他地人民起义的事例最多,湖广、四川、云南、广西等地的土兵都不断被征调前往各地镇压人民起义。如1470年(成化六年)李原率百万流民在南漳、房、南乡、渭南等县反抗明朝统治,明朝总督军务项忠“乃调永顺、保靖土兵”与明军共同镇压了李原领导的流民起义。至于土兵镇压各民族反抗的事例就更多,这是明朝“以夷制夷”、“以蛮攻蛮”的惯用政策。1439年(正统四年)南丹州土官莫祯奏请在南丹地区“三十五里设一堡,使土兵守备,凡有寇乱,即率众剿杀”,“帝览其奏,即敕总兵官柳薄曰:‘以蛮攻蛮,古有成说。今莫祯所奏,意甚可嘉。彼果能效力,省我边费,朝廷岂惜一官?’”又如正德年间贵州“清平苗阿旁、阿阶、阿革称王,巡抚曹祥调永顺、保靖土兵讨之”。明朝所征调的土兵,粮饷皆自备,戍兵是且耕且戍,征调远方“饷士之费,未尝仰给公家”。对土兵的征调在明一代的各土司区皆为常见。

清代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统治措施,“清初因明制,属平西、定南诸藩镇抚之”。因此,清朝政府决定凡土司来降者,皆授原职世袭,开始了有清一代的土司制度。土司官职、承袭、朝贡、赋税、升迁、惩罚、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其内容与明朝又有所区别。特别在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对残存土司的统治有了很大的变化,土司的势力大为减弱,只在形式上为土司统治,实际上是在清朝所设的各种流官机构的管辖之下。

清初,凡土司归附者,皆授予原官职,并令世袭,其时土司的数字和分布与明末时基本相同。后经雍正、乾隆年间的大规模改土归流后有了很大的变化:一是原有大土司和接近内地的土司都改设流官,变为流官统治地区;二是原来土司较多的湖广地区几乎没有土司了;三是增加了更多的小土司,即土目、土百户、土千总等小土司。因此从统计数字看,改流后的土司数比改流前并未减少,相反还有所增加,但土司区的大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四川土司数有明显的增加,而湖广、云南却有减少,尤以湖广减少最多,与明朝的土司制度已经有了显著的变化。诸如土司管辖区的缩小,土司势力的减弱,贡赋制度的严密,征调的频繁,奖惩的严厉,对土司的各种控制等都与明朝不同,特别是经过雍正、乾隆两朝的大力改土归流后,土官与流官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世袭,而一切管理办法都如流官地区,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

制度影响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对南方民族施行的一种统治制度,也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政策,因此土司制度对南方民族产生过很大的影响,自元、明、清以来南方各民族历史无不与土司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整个南方民族的封建社会都是随着土司制度的出现、发展、衰落而起着微妙的变化。

土司制度作为一种政治统治制度,它又是时代和历史的产物,因此它的影响又具有两重性,即初期、中期的积极作用和后期的消极作用这样两方面的影响。

积极影响

土司制度产生的初期,它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不是为了经济上的剥削,而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无事。因为元、明、清各朝,在开国之初,百废待兴,统治阶级面临的主要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社会秩序急需稳定,还没有力量去解决边远地区的民族问题,“安边”就成为要务之一。李京《云南志略序》说得好,元朝在云南众设土官,其意图在“顺其性俗,利而导之,底于安定”。明朝张《云南机务钞黄》记载明太祖朱元璋的话说:“蛮夷土官不改其旧,所以顺俗施化,因人授政,欲其上下相安也。”事实亦如此,在土司制度开创的初期,确实起到了安定地方的作用。南方各民族首领被封为土司土官后,在一段时期内与中央王朝保持了相对和平友好的关系,而地方上也出现了相对安定的局面。“夷汉相安”的环境就有利于南方各民族社会的发展。另外土司制度的建立,实现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并将南方大量的土司土官置于各地行省的管辖之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的命官,土司土官也成了中央王朝官员系统中的一部分,这是祖国统一的一种具体表现。清人毛奇龄在《蛮司合志》中说:“云南自汉迄元,但以兵力羁縻之。入明南征,竟版籍其地,辟箐落而加以径面,创云南、楚雄、临安、大理诸府为内地。而更以元江、永昌之外麓川、车里诸地为西南夷,一如旧时成都之视滇池。”说明通过土司制度的推行将中央王朝管辖的地区向边疆地区扩展推进,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统一更加牢固了。

第二,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对安定,“夷汉相安”的社会环境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加之伴随土司制度而来的是大规模的移民屯垦,大批汉族士兵和汉族人民进入南方民族地区,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先进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为各民族人民所接受,因而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元初张立道在云南民族地区大力推广内地的先进生产技术,使云南爨人、僰人的社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求泉源所自出,役丁夫二千人治之,池其水,得壤地万余顷,皆为农田”。治理了滇池,扩大了耕地面积。又教各民族养蚕植桑之法,使其收入“十倍于旧”,不少人“由是益富庶,罗罗诸山蛮慕之,相率来降,收其地悉为郡县”。明、清以来,南方民族地区在军、民屯田的影响下,封建地主经济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会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隶制、农奴制经济开始瓦解,不断地向地主经济过渡,特别是在靠近内地的地区,如湖北、湖南以及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的部分民族地区,由于中央王朝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的贯彻执行,封建地主经济逐渐发展,并在许多民族地区占了主导地位,为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

第三,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命官,土司又按规定要定期朝贡,有的土司还须“赴阙受职”,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同时土司和中央王朝为了相互往来的方便,彼此都开辟交通,设驿站,修道路。元朝曾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设立驿站、邮传和修路。据统计,元朝仅在云南就设了“马站七十四处,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支;水站四处,船二十四支(只)”。从土司方面,云南建昌路女土司沙智因修路立功而受奖。又有“谕乌蒙路总管阿牟,置立站驿,修治道路”。道路的修建,驿站和邮传的设置为南方民族地区与内地联系的加强提供了方便,有利于南方各民族与内地的来往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第四,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始到明、清时的土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元朝在南方民族中提倡儒学、设立学校,赛典赤在云南“创建孔子庙,明伦堂,购经史,授学田,由是文风稍兴”。明朝注意土司地区的文化教育,土司子弟可以优待进入国子监就学,1382年(洪武十五年)普定府知府者额来朝,“帝命谕其部众,有子弟皆入国学”。同时还在土司地区设立儒学,强制土司应袭子弟入学,并对土人入学给以奖励。1503年(弘治十年)规定:“以后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蛮司合志》记载:“贵州程番知府邓廷瓒奏,本府学校中有土人子弟在学者,宜分别处置,以示奖励”。并在兴办学校的基础上开科取士,还规定了在各地民族中开科取士的名额。清朝也在土司地区采取“文教为先”的政策,广建义学、社学,提倡甚至强制土司子弟入学习礼,开科举之门,“准土司由生员出身者一体应试”。上述措施都提高了土司地区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别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较快,有些土司尤为显著,“云南诸土官,知诗书,好礼守义,以丽江木氏为首”。土司文化素质的提高必然促进南方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第五,在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斗争中起了一定的作用。由于土司多处在边疆地区,又负有守土之责,所以土司在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斗争中有过特殊的贡献。无论中央王朝内部发生过多么严重的分裂、混战甚至改朝换代,还是边疆地区遭受外敌入侵蹂躏的时候,边疆地区的土司都是站在国家的统一立场来保卫边疆领土、维护祖国领土完整的。明朝万历初年,缅甸国王莽瑞体率兵侵入云南德宏地区,明朝陇川傣族土司多士宁就不惜以全家性命来保卫边土,拒不降缅。明朝永乐年间,木邦宣慰使罕宾发多次拒绝缅甸那罗塔的诱叛,并向明朝廷表示效忠,愿意共同抗击那罗塔,从而得到明王朝的嘉奖。1834年(道光十四年)缅甸贡榜王朝蛮横地强迫车里宣慰使刀正综侍奉缅王,刀正综以身为清朝宣慰使,予以坚决拒绝。还有明朝嘉靖年间,曾征调广西俍兵、湖南永顺和保靖宣慰司土兵前往浙江沿海参加抗倭斗争,广西田州土司妻瓦氏夫人“请于督府,愿身往”。率兵前往,在王江泾之战中取得了重大胜利。上述土司在维护祖国统一和保卫边疆领土的斗争中作过特殊的贡献。

消极影响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采取的一种过渡性统治措施,就其本身来说不如内地的政治制度先进,有着许多不可避免的弊端,因而对南方各民族产生了很多消极的影响,特别是随着历史的向前发展,消极影响就更加明显。

第一,造成土司之间、民族之间的隔阂。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建立土司制度的时候,就将“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企图贯彻其中,往往利用甲地土司去对付乙地土司,或者将大土司化分为小土司,让各土司互相对抗,互相仇杀,从而达到统治的目的。“国家以夷治夷,不尽统以汉官,授之冠带,列之等级,然又严承袭之规,示大一统之义,所以制之甚详”。又有“大抵夷狄仇杀,中国之利”“中国之形,惟以夷攻夷,是为上算”“中国有四夷之患,势在以夷攻夷,使之自毙”之说。这种“以夷制夷”、“以夷攻夷”之策在土司之间造成严重的对抗和隔阂,彼此征战、仇杀,破坏了土司地区的安定,特别是土司制度的后期,土司之间争战不息,给各民族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灾难。

第二,土司制度在后期阻碍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保留原来的奴隶制、农奴制生产方式为出发点的,土司世代世其土世其民,对土民形成一种人身占有关系,“主仆之分,百世不移”。土民被束缚在土司的土地之上,人身处于不自由的地位,因而生产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当封建地主经济因素传入土司地区后,土司为了维护原有的生产方式,就千方百计限制和抵制地主经济因素的成长和发展,这就阻碍了土司地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土司对土民的私占横征、肆意苛索,“土司贪纵淫虐者,百姓至死不敢贰”。弄得土民贫困不堪,更无发展生产的兴趣。

第三,由于土司制度固有的分散性、封闭性、保守性,造成各土司各自为政,致使土司地区原有的落后社会残余长期存在,形成各土司之间的闭关锁国,与外界缺乏应有的联系,先进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传入受到了限制,使土民长期认识不到土司统治剥削的实质,从而使适应土司制度的奴隶制和农奴制长期延续,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土司制度所产生的弊端,使土司制度固有的落后性更加突出,因此废除土司制度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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