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制度

更新时间:2021-07-19 00:56

土地产权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土地产权体系构成及其实施方式的制度规定,是土地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一切经济主体对土地的关系、由于经济主体对土地的关系而引起的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所有经济关系的总称。

基本介绍

土地产权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土地产权体系构成及其实施方式的制度规定,是土地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一切经济主体对土地的关系、由于经济主体对土地的关系而引起的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所有经济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土地权能制度和土地收益制度,前者主要是指经济主体对土地采取某种行为的权利的制度,后者主要是经济主体行使他的这种权利所能得到的收益如何的制度。土地产权制度可以理解为关于土地产权的合约或合同或经济关系,它还可以包括很多次级制度和再次级制度,其内容结构的丰富程度取决于土地经济领域专业化与分工的发展水平以及市场交易范围和发达程度。

发展历程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地主所有、租佃经营;农民所有、个体经营;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四个主要发展阶段。

1.原始雏形——地主所有、租佃经营

新中国成立初期,拥有4.5亿人口的中国,还有3亿多农业人口地区没有实行土地改革。因此,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封建土地产权制度在该时期占主要地位。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地主占有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并通过出租土地或雇佣佃农实行封建剥削,贫农因租种地主的土地而被迫交纳沉重的地租,佃农则成为向地主出卖劳动力的农业“工人”。这种“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典型的封建主义性质的经济制度。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原始雏形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反映了新中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反封建,本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范畴,由于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要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 任务多且重,因此,新中国成立后,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这一民主革命任务需要进一步完成。1950年冬至1952年春的土地改革,便是完成这一重大任务的重要步骤。

2.民主过渡——农民所有、个体经营

新中国成立后,新民主主义革命要继续完成的任务之一是:消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 源指导下,1950年冬至1952年春,我国开始并逐步完成了对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业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变“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民所有、个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

方法是在发动群众,划分阶级的基础上,没收地主的土地、农具、耕畜,征收教堂、学校、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其他公地。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依法将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归国有的部分外,由乡农协会接收,按人口统一、公平、合理、 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至1952年年底,除了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统一的我国台湾地区以外,全国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土地改革的结果,使包括老解放区在内的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7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免除了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700亿斤粮食的苛刻地租。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础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至此彻底消灭了。“农民所有、个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也随之建立起来。

农民成为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一场深刻的历史性变革。 这场变革“剥夺了剥夺者”,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一中国农民的奋斗目标。 这场变革,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觉悟,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人民政权的主人, 巩固了工农联盟,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同时,这场变革解放了农业生产力, 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但是,作为先进生产力代表的中国共产党清楚地看到:新建立的分散的个体经济,它们也是封建社会经济的一部分,它们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要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就必须对个体经济的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其走合作化道路。 因此,农民所有、个体经营的个体农业经济,仅仅是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中的一种过渡经济形态。

3.制度建立——集体所有、集体经营

中国共产党站在一个历史的高度认为:分散的个体经济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我党的一贯主张是:个体经济要组织起来,才能由穷变富;组织起来的远景目标,是集体化、社会主义化。为了变土地个体农民所有制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之初,我党采取的态度是慎重的。1951年12月,党内下达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就极为重视“两种积极性”: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但是,在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冒进、片面追求高级社、违反自愿原则等认识上、方法上的“左”倾错误不断发生。至1956年年底,合作社已发展为766万个,人社农户117829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 3%,其中高级社的农户有10742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 8%。这些统计数字标志着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产权制度宣告确立。

“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的建立,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它标志着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在我国确立。但是,规划用15年完成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仅用4年就完成了,要求过急,改变过快;合作化道路本应坚持“自愿”原则,遵从“稳步”方针,但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强迫农户入社,把富农当作批判对象,用阶级斗争的方法去大建合作社,“工作过粗”;新中国成立初期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状况,本应与个体经济、互助组、初级社等低级的生产关系相适应,但一味追求和建立高级社,统一实行高度集中的集体经济,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

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体制的过早建立,与当时缺乏机械机器耕作的低级生产力水平极不相称,生产关系的超前,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集体经济的过快建立,使农业经济组织内部的各项管理、激励机制很不健全,降低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滋生了平均主义。所以说:“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实现了土地公有化,顺应了社会主义农业经济发展的大方向,但过快过早建立起来的大一统的集体农业经济,又存在很多弊端,亟须进一步的调整和改革。

4.第一次改革——集体所有、家庭承包

我国于1956年年底建立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把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这是积极的一面,但与此同时,高级的生产关系超前于当时牛耕人作的低级生产力水平的状况,生产关系又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这是消极的另一面。我党在坚持土地公有制下原则的同时,也对土地实行集中经营所存在的弊端实行了大胆的改革:变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借以打破“大锅饭”,调动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力,使亿万在饥饿与贫困线上挣扎的农民的温饱问题首先得以解决。家庭经营、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最早发源于由万里同志主持工作的安 源徽省。1978年秋,安徽省发生了一百年罕见的特大旱灾,广大农民为了生产自救,在以万里为首的安徽省省委的支持下,首先在肥西县山南区实行了包产到户。实践结果,大旱之年大丰收。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提出:加强劳动组织,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肯定了包工到组、联产计酬等形式;1979年9月,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修正通过《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标志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规定建立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同时普遍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政治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推动了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业经济体制改革。1984年,实行包干到户的占全国生产队总数的99. 1%,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

1978年以来建立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和农户保持着发包与承包的关系,集体把其所有的土地长期包给农户使用。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性质是社会主义集体老 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在这一产权制度下,农业嘉 生产基本上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制,农民生产的东西,实行“保证奁 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制。

农民获得了生产和分配的自主权,实现了权、责、利的紧密结合,克服了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弊病,纠正了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的缺点;1979~1984年的6年间,农业平均增长速度达94%,这在世界经济史上是少有的。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突破4亿吨大关,平均每人占有粮食395公斤,第一次达到世界平均水平。棉簧 花产量6077万吨,平均每人占有59公斤,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基本解决了控 11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创造了以世界7 010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人口的奇迹。

但是,以均分承包为主要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致使土地零碎分割,经营规模小,再生产只能维持在低水平上,它妨碍了农业机械化、电器化的实现,妨碍着先进技术的引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立,妨碍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导致农业综合生产力水平低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经济本身要求各种生产要素都能自由地进入市场,而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严重妨碍了劳动力资源自由接受市场的配置,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也不能自由进入市场,农业的小生产与大市场形成了越来越严重的矛盾对立。所有这些新情况都要求:“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土地产权制度有必要再一次接受中国农民创造性的改革。

5.新动向——集体所有、股份合作

1990年3月,邓小平同志曾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与发展,从长远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济,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 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992年,党的十四大又明确地提出: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另外,国家体改委明确提出:将股份合作制作为1994年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这些经济政策对解决农业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业的比较效益低难以参与市场竞争的矛盾,土地资源稀缺与土地粗放经营甚至弃耕土地的矛盾等提供了有力的、及时的政策依据。

以土地产权制度为主体的农业经济体错改革向何处去?广东省南海市的罗村镇,以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形式,率先对此做出了初步的有益探索。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南海市对土地的经营管理先后实行了有偿承包、投标承包和股份合作等形式。其中股份合作制就是南海市农民把城市的股份制和农村的合作制,采取“中庸之道”,实现结合而诞生的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南海市农民的具体做法是:将土地作价、折股;在留出部分公股后,将其余股份按综合因素分给社员个人;社员个人的股权可以参加分配,但不能继承、转让或抵押,社员人口增减,户籍关系进出,股份也要相应增减;土地股份产权界定到人后,土地的经营使用权重新收归集体,根据不同条件实行家庭自愿承包、公开投包、 农民联合承包等多种经营方式,使土地相对集中,实行规模经营,推动“三高(高质、高产、高效)农业”的发展。

他们认为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实行股份合作制,明晰了集体土地的产权,承认每个农民对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分配权,有利于集体经济的民主管理、监督;实行股份合作制,可以促进土地的规模经营,使一些不再靠土地谋生,但由于过去对土地的占有权没有得到承认而不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农民,高兴地退出土地,使一些原来愿意多耕而没有多余土地耕作的农民,有可能规模经营;实行股份合作制,促进了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和 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农民可以实行规模经营,进行集约化、企业化生产,推广 源科学技术的应用,提高农业机械化的构成,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产品商品率;实行股份合作制,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土地、资金、技术等资源的合理流动,通过市场机制,优化其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利用效益。

实行集体所有、股份合作,其实质是在坚持土地原始产权属于集体和承认农民对土地合法占有权、受益权的前提下,农民将其对土地的占有权人股,从股份合作公司取得股红,而股份合作公司则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对土地实行规模经营。因此,农业股份合作制,改变的只是家庭平均承包制,实行的是集中投包制,它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是农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仍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经营制度。南海市等地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成功的事实雄辩地说明:要解决农业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要解决城乡二元化的矛盾, 实现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实行“集体所有、股份合作”的社会主义土地产权制度有着其独到的魅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企业化、商品化的要求日益增强,股份合作制必将成为我国农业实现第二次飞跃的第二次改革。综合看来,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以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为分水岭。在此以前,实行的是封建性质的土地地主所有制和个体农民所有制,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租佃经营和小农经营的经营方式;在此以后,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已经经历了从集体经营到家庭承包的第一次经营方式的改革,随着社会化大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从家庭承包到股份合作的第二次经营方式的改革必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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