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徭

更新时间:2023-12-19 15:07

明代三大徭役之一。因按户等人丁编排,均输徭役,故称“均徭”。明初,徭役包括里甲正役和杂役。杂役是供地方官府役使的差役,由里按户等派遣。后因里长徇私作弊,徭役负担不均。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江西按察司佥事夏时在江西创行均徭法,将经常性差役从杂役中划出,成为一种徭役制度,明弘治时在全国推行。凡省、府、州、县衙门的杂色差役以及杂项劳役的折价,都属均徭。弘治、正德年间,除亲自服役者外,一部分均徭折成银两缴纳,前者叫力差,后者叫银差。后来,也有力差折银者。明代中期,因朝政腐败,官吏里胥因缘为奸,均徭遭到破坏。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行一条鞭法,均徭 并入田赋征收。

均徭简介

明代按民户丁粮多寡而编排的杂泛差役。英宗正统二年(1437)﹐江西按察司佥事夏时根据知州柯暹的《均徭册式》而创行于江西。十年诏罢。景泰元年(1450)重新推行。天顺﹑成化年间(1457~1487)逐渐在各地施行。弘治元年(1488)令全国各地编审均徭﹐查照岁额差役﹐于丁粮有力之家编派本等差役﹐贫困下户﹑逃亡人户听其空闲。

历史沿革

均徭法出现于正统年间,是江西地方官柯暹首创,然后由按察司金事夏时推广于全行省。《明史》卷六《夏时传》:“...(夏时)其为(江西按察司)佥事时,进知州柯暹所撰《教民条约》及均徭文册式,刊为令,人皆便之。”夏时在江西推广柯暹均徭法的时间,史书记载不一。但据《正统实录》卷一三六记载, 当是在正统八年。正统十年上推三年,正是正统八年,此后逐渐推到各地。均徭包含的杂役项目是逐步增多的,并渐渐形成了力差、银差之别。夏时初创均徭法,尚无力差、银差之分。均谣中各种杂役,有的负担较重,号称重差,有的负担较轻,号称轻差。

均徭法在佥役之前,不仅要先审定各户的丁产状况,准确地划定户等,而且要将各等户类编成册,作金役依据。这种册就是《均徭文册》或称《鼠尾册》、《虎头鼠尾册》、《龙头蛇尾册》。又因它以白纸封面,了,故又称《白册》,以区别于《黄册》。依据《均徭文册》上户等,“上户与之上役,中户与之中役,丁户与之下役。”均徭役采取了以里为单位按甲轮当的新办法。一般说来,是十年一轮。我们知道,里甲正役也是十年一轮。为了在时间上把这两项徭役错开,夏时在江西实行均徭法时,“五年而正役之,又五年而杂役之。”在两役之间,有四年的间隔。但是,并非各地均徭都是10年一轮。明人李士翱说:“臣尝延访南北直隶以及各省地方均徭,其审编之法,有一年一编者,有二年一编者,有三年一编者,皆因时地之不同,繁减之不一,轻重之不等,固难执一隅而议拟也。”不仅各直省间均徭轮役周期不同,即使同一府,各县之间亦不同。

设定原则

均徭文法以人丁﹑税粮(即丁粮)多寡为基准设定户则﹐均派杂役﹐丁粮多者为上户﹐编重差﹔次者为中户﹐编中差﹔少者为下户﹐编下差﹔一户或编一差﹐或编数差﹐也有数户共编一差的。轮差次序常和里甲同时排定﹐十年或三五年一次。服役期在里甲正役满后的第五年。在具体实行上﹐南北方略有差异﹐南方以丁田为基准﹐北方以丁粮为基准。

划分标准

均徭分力差和银差两种。力差指应役户亲身充役(后准由应役户募人代役)﹐名目常见的有皂隶﹑狱卒﹑门子﹑马夫﹑驿馆夫等﹐多在近地承当﹐士绅有免役特权﹔银差行于弘治﹑正德年间﹐即应役户缴银代役﹐岁于均徭人户内点差﹐每名折收银若干﹐雇人充役。名目主要有岁贡﹑马匹﹑草料﹑工食﹑柴薪﹑膳夫折价等﹐多由下户承充﹐派在远地。力差与银差的编派原则是丁多则力差﹐粮多则银差。正德以后﹐力差亦折征银两﹐均徭法被一条鞭法所取代。

特点

均徭法的最大特点,就是把“杂泛”中的经常性差役,如各级衙门及儒学、仓库中额设库子、斗级、皂隶、门子、殿夫、马夫、斋夫、轿夫、馆夫、铺兵、弓兵等等,划分出来,列为一类,统称“均徭”,与其他临时性的杂役区别开来。同时,还把这类徭役分成上差、中差、下差。据嘉靖《高淳县志》载,该县上差有长安门仓脚、南京光禄寺养牛户、南京兵部皂隶、南京户部盐仓秤库、南京光禄寺库子、江东驿馆夫、本县额设皂隶等;中差有南京鲥鱼厂门子、本府直堂弓兵、本府挑册夫、本府门子、本府儒学门子、本县预备仓斗级、本县永丰仓斗级、本县直堂皂隶等;下差有本县门子、本县库子、本县侔给仓斗级、高淳渡夫、广通镇坝夫、山川社稷坛夫等。这些上、中、下差的分类,主要根据地方远近和差役本身支费多少来决定,“在州县者易当,在府远者难当,在三司者尤难当。盖在下之差,居家应役,使用既少,且不妨耕:在上之差使用浩大,既解正身,又要雇人”。官府根据上中下差的轻重情况均匀佥派。

原先的“杂泛”,役使非时,以“户”为单位进行佥派。实行均徭法后,佥派的单位由“户”转向“甲”,从而使均徭与里甲正役一样,各甲轮流当役。最初在江西试行时,是采取“十年一轮制”,“编册轮役,一劳九逸”其后,各地相继仿行,但轮役的时间有所不同,有十年一轮,有五年一轮,有三年一轮。如广东惠州府属八县,归善、龙川、兴宁、河源、长乐、和平六县是十年二编,海丰县十年一编,博罗县三年一编多。为了不与里甲正役相冲突,许多地区把均徭和里甲正役等佥编交错开来,如福建,“有正役,谓之里甲;有泛役,谓之均徭……均徭亦在十甲人户内轮差,正役歇后五年,方一次著役,盖亦宽民力之意也”。江南常山县:“自税粮之外,一年里甲,一年粮长,一年丁田。一年均徭,一年造册。十年之中,五作而五休之,少得喘息。

均徭在最初施行时,还是力役,稍后可折合为银,用银抵差,由官府雇人充役,称为“银差”。如南京国子监衙门,“旧额膳夫一百名,皆应天府所属各县编审均徭人户充役,为因节有逃亡不便,成化二十二年(1486)该钦巡抚南直隶右副都御史王克复始改行苏、松、常、徽、宁五府,每名一-年解银一十二两,有闽加一两,充雇役之用”解。又如弘治初年规定,南北两京“公使及仓库秤子等役,不愿应当者,出工食银十两。其后均徭折银的现象日益增多,并逐渐推广于里甲正役、杂泛等其他差役。

自正统年间出现均徭法之后,明朝的徭役才变成《明史·食货志》中所说的三大种类: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其后因若干繁重的役目如马夫、驿站、民兵、机兵等,佥派困难,负担沉重,于是又从这三大种类中分离出来,自成系统,因此在一些文献中,又把明朝的徭役说成四种或五种,如福建省,就有里甲、均徭、驿站、民壮等四大差,称为“四差”。这种情况也同均徭从杂泛中分离出来一样,有一个演变过程,不可混为一谈。

评价

均徭法出现之后,它的弊端也随之暴露。弊端甚多,但主要的有二条:其一,各里甲贫富不等,而徭役负担量相等。其二,因《均徭文册》上丁产登载失实,造成徭役负担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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