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证书

更新时间:2024-02-05 13:49

学士学位证书是学习者在接受高等本科教育,并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由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给学习者的证书。它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了学士的规定标准。

词义解释

【词义】

学士:现多指一种学位名称;

学位: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

证书:证书是指表明(或帮助断定)事理的一个凭证。

合起来就是“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了学士的规定标准的一个凭证”的意思。

【例句】小明获得了中国人民大学的学士学位证书。

基本介绍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博士后”不是学位,而是指获准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国民教育系列的本科毕业生在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及毕业论文均达到优良,且取得省级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外语统考合格成绩,参加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并且成绩合格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所授予的一种学位。

它表示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可以据此报考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学科分类

工学、理学、农学、管理学、经济学、医学、教育学、哲学、历史学、文学、法学、艺术学学士学术学位,和建筑学学士专业学位

相关法规

学士学位证书制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和保证所发学位证书的规格质量,学士学位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二、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封面颜色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印有“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内页按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三、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1.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方能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

2.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不同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分别编号,并组织专人用毛笔或钢笔,正楷填写,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个别单位没有钢印的可盖红色单位印章),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3.学士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已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证件,不得作其他用途。如发现证书有涂改者,不再有效。

4.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5.学士学位一般不予补授。

四、各学位授予单位领取空白学士学位证书后,应指定专人妥为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对发出的学士学位证书,应有登记(包括证书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系和所学专业,就学时间和学制的年限,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日期,发证日期,经办人等)。

五、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对 发给他们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外,同时给英文或法文译文副本。

六、关于学士学位证书订购工作。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统一到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订购。由于时间等原因,此次仅办理1992届学士学位证书的订购工作。具体订购办法是:

1.各学位授予单位按1992届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不同对象的人数,填写征订单(附后)通过银行将款汇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机关服务公司,账号:890647一57;或通过邮局将款汇到: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汇款时请注明“订购学士证书”字样。

2.征订单分三联。第一联与汇款单据一并作为订户的报销凭证(不另开发票),第二、三联为发行凭证和存根。请订户将第二、三联填写清楚,与汇款单据一并寄回国家教育委员会机关服务公司(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政编码:100816)。

3.请订户认真详细填好订单的每一项,切勿漏填和误填。征订工作到1992年4月15日结束。

4.今后的学士学位证书订购工作,另行通知。

关于填写学士学位证书的注意事项

一、填写学士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请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专人,用毛笔或钢笔、正楷填写。填写的字体一律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中的简字正体。填写的内容必须准确。

二、根据本文所附“学士学位证书”内页样本中注明的“编号”,按照下列说明逐项填写或盖章:

1.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学位获得者姓名的全称。

2.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学位获得者的性别。

3.用毛笔或钢笔、汉字填写学位获得者的出生年月,需同本人档案记载一致。

4.用毛笔或钢笔、汉字填写学位获得者的入学年月至毕业年月。

5.用毛笔或钢笔依次填写学位获得者就读学校以及所在系(不分系的可不填)、所学专业的全称。非学位授予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并获得学士学位者,应填写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名称、系、专业。“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此项填写内容和顺序是:就读学校、办学形式、所学专业、学制年限的全称。

6.用毛笔或钢笔、汉字填写学制的年限。“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无此项。

7.用毛笔或钢笔填写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即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等十一大学科门类,分别填写。

8.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钢印的位置在证书的左下方:左边金线向右一公分,下边金线向上二公分。

9.盖学位授予单位全称的橡皮刻章(证书专用)。刻章应用长方形,不带框,长度为四公分,宽度可根据单位全称字数的多少确定(不宜超过一公分),字体一律用长宋用印颜色一律用深蓝色。

10.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用毛笔签字,也可用签字用的刻章。用印颜色一律用深蓝色。代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应在签字后注上“代”字。

11.一律按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日期填写,用毛笔或钢笔、汉字。

12.用打号机打印证书编号。由学位授予单位按不同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分三类编号。

13.用毛笔或钢笔、汉字填写学位获得者的国籍全称。此项仅限“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填写。

三、英文或法文译文副本,参照上述说明,用黑色钢笔、英文或法文填写。

编号规则

一、1998年的规定:学位证书的样式

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从1998年起使用新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格式如下:

学士学位证书:封面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印有“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内页按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右侧金框内以淡黄色底纹衬托有关文字,右上角有粘贴学位获得者照片的方框。

为便于全国计算机联网检索查询和实现防伪检查,学位证书采取全国统一编号。证书编号为12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单位的级别,如: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八位数为授予学位的年度,如1998年为98、2000年为00;后四位为各校按授予人员排序的顺序号码。

二、学位委员会调整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的通知

各学位授予单位:1998

年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格式的通知》(学位 [1998]4 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办公室关于调整和制发专业学位证书的通知》(学位 [1998]40 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办公室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编号的通知》(学位办 [1999]27 号)等文件,对学位证书的编号方式做出了统一规定。由于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迅速,使现行学位证书编号位数无法涵盖部分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学位证书编号方式调整如下:

普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以下简称三级学位证书)编号调整为十六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 2 ,硕士为 3 ,学士为 4 ;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 2005 年为 2005 ;后六位为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员的顺序号码。

调整后的编号方式自 2006 年启用。此前各学位授予单位如有因编号位数不够自行修改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的情况,请速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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