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

更新时间:2023-06-09 14:32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所有权的统称。

概念释义

法律中的规定

(1)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2)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名词解释

(1)内涵:“工业产权”是指工商业领域里的创造性构思或区别性标志或记号的类似财产权的某些专有权利,加上同一个领域里制止不当行为的某些规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解说)是法律赋予人民在各种产业领域中对所做出的创造性的构思和使用的区别性标志、记号而享有的专有权利。

(2)外延:工业产权的范围较为广泛。《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当竞争”。

随着时间的发展和社会科技的进步,工业产权的范围越来越广,除上述保护对象外,还包括商业秘密等保护对象。

我国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范围较小,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

基本特征

工业产权虽然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但是,工业产权与财产所有权却有很大的区别,他具有与财产所有权迥然不同的特点。

工业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

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占有一定空间,能较为人容易地为人们所支配的有体物。而工业产权的客体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它并不具有一定的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因此,工业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由于作为工业产权客体的精神成果不具有一定的物质形态,所以事实上对精神成果是很难控制的,甚至可以说是无法占有,无法控制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工业产权很容易被他人侵害,而且当被他人侵害以后不易被发现,也不易认定,处理这类纠纷的难度也很大。因此各国工业产权法都规定了很多与保护财产所有权不同的法律规定。另外,正因为工业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这就决定了工业产权对有形财产的依附关系。一项精神成果要传播,推广往往也需要将精神成果转化为有形财产的形式。但是,工业产权的客体却不是这种有形的载体,而是体现在这些物质载体上的精神成果。

取得一般要按法定的序由行政主管机关认可

民事权利的取得可依法直接产生,可根据授权而产生,也可以根据协议而产生。而工业产权的产生与其他民事权利的产生不同。法律在通常情况下要求对希望取得工业产权的精神成果进行审查,或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通过审查,只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才予以批准。比如专利权的取得需要经过国家专利机关的审查,专利机关只对符合规定的发明创造赋予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要经过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只有审查合格的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工业产权具有专有性

工业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为:其一,在同一工业产权客体上只能设定一项工业产权,不能同时设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工业产权。其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业产权的实施或者使用完全置于工业产权人的控制之下。某项工业产权是否实施或者使用,完全取决于工业产权人的意志,其他任何人意图实施或者使用该项工业产权必须经过该项工业产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实施或者使用他人工业产权则构成对他人工业产权的侵犯。其三,工业产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对工业产权人行使权利进行非法干预或妨碍。

工业产权具有时间性

法律赋予创造者对其精神成果享有专有权。这一方面激发了创造者继续进行创造活动的欲望,但另一方面这对精神成果的传播和广泛应用无疑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发展科学技术,精神成果不宜长期被工业产权人独占,因此,法律在保护工业产权的同时也在保护期限方面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工业产权人可以享有独占权。在保护期届满后,这些精神成果就进入了共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不需经过精神成果所有人的同意,也不需支付使用费。

工业产权具有地域性

工业产权的地域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一项精神成果能否取得工业产权,完全根据各国或者各地区法律决定。其二,某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授予或者认可的工业产权,只受该国或者该地区的法律保护,只在该国或者该地区有法律效力,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对此没有保护的义务。其三,工业产权在某一个国家失效丝毫不影响该工业产权在其他国家的效力。

由于工业产权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在某些地区工业产权的地域性已被打开了一个缺口。工业产权这一特征告诉我们要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要使我们的某项工业产权在外国得到保护,就必须依共同参加的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或者双方签订的协定,到请求保护国去提出申请或者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提出国际申请。否则该项精神成果无法得到外国法律的保护。

其二,外国人享有的外国工业产权,未在我国提出申请或者按照有关国际条约提出申请,我国法律对该外国工业产权也不予以保护。

其三,没有在我国取得工业产权的技术,因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我们可以对其自由使用。

基本内容

主要类型

(1)专利权

(2)商标权

(3)厂商名称

(4)货源标记

(5)原产地名称

(6)制止不正当竞争

所涉及的相关主体

(1)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包括享有权利的发明人、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专利权承受人和特定情况下的国家。

(2)专利权的合法受让人,是指依法或者依合同由他人取得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之人。他人取得专利权后即成为专利权的主体。合法受让人既包括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受让人,也包括职务发明创造的受让人。

(3)我国的专利法,对外国人的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并取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主体的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在我国有经常住所的外国人或在我国境内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享有国民待遇原则,即享有与中国公民或单位同等的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以此他们可成为我国专利权的主体。

在我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和在我国境内没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能否成为中国专利权的主体,我国专利法规定:1.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双边协议办理。2.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办理。3.以互惠原则办理。

(4)商标权的主体:是指对注册商品享有专有权的人。 任何合法经营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成为商标权的主体,而不应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取得商标权主体资格的条件。

(5)商标权的外国主体: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只要遵循商标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遵循对等原则,也可以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具体权利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于专利产品享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5项专有权利。

(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对外观设计享有制造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3)商标专用权

专用权即是商标权注册的商标享有独占性使用的权利。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4)商标禁止权:禁止权即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禁止权和专用权是彼此联系的两个方面的权利,专用权设计的是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其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专用权的范围。商标权人对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有权禁止。

(5)商标许可权与转让权: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许可他人行使。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相关程序

1.商标注册的程序

(1)查询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查询不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必经程序,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并且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权利信息,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仅作为参考,并不是商标局核准或驳回该申请的依据。

(2)审查

商标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①商标形式审查(3—4个月),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书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书发放受理通知书。②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3)公告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

(4)特别程序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或其他原因时采用的补救程序,并不是必经的程序,主要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等三个程序。

2.专利注册的程序

(1)受理阶段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阶段

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在初审时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

(3)公布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没有授权前的公布阶段。

(4)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如果申请人从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既被视为撤回。

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没有实质审查阶段。

(5)授权阶段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公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6)复审阶段

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41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7)专利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相关法律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一条

(1)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

(2)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3)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

(4)专利应包括本联盟国家的法律所承认的各种工业专利,如输入专利、改进专利、增补专利和增补证书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六)《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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