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

更新时间:2023-10-02 18:12

承运,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接受托运人委托运送货物或包裹行李的行为。是运输业承运人负责运送的开始,表明对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承担运送的义务,并在规定责任范围内对所承运的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承担责任。程序主要包括:根据运单上载明的事项点验货物时品名、规格、件数、重量、检查包装状态,核收运费,在运单上签章或签发货票(提单)等。

词语概念

词目:承运

拼音:chéng yùn

注音:ㄔㄥˊ ㄧㄨㄣˋ

基本解释:

1. [receive “heaven's mandate” or call to rule as emperor]∶承受天命的运气

2. [undetake to transport]∶承担运输之事

引证解释:

1. 秉受天命。

孙楚为石仲容与孙皓书》:“ 太祖 承运, 神武 应期。”《晋书·律历志中》:“及 夏 殷 承运, 周氏 应期,正朔既殊,创法斯异。”

2. 接受运输。如:本公司承运日用百货及各类小件商品。

指运输企业承受托人委托运送货物的行为。

其它含义

承运人

即“合同承运人”,“契约承运人”(contract carrier)。订立水上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或者实际执行其中全部或一部分运输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参见《海商法》第42条。

承运人的权利

1、运费请求权

2、按时开航权

3、维持船舶内部秩序和安全的权利。

4、享有免责权和责任限制权。

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义务,主要有使船舶适航、管理货物、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三项。

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管货义务的存续期间。承运人只对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负赔偿责任。

2.赔偿责任

承运人在责任期间内,对不能负责的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应当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将承运人对其不能免责的货物迟延交付,货物灭失或者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实质上是从量的方面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

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我国《海商法》第六十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5.承运人的免责。

承运人责任险

这里所说的“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进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所谓“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这是国家为了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根据这一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有法律义务自己所运输的旅客、危险货物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这是一项强制性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是,道路运输条例并未将承运人责任保险作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条件。

其它相关

奉天承运解说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的起源,要从秦汉说起,秦始皇一统天下,不满足于王的称号,于是定名号为皇帝,自称为“朕”,命为制,令为诏,其玉玺上就铭刻有“受命于天,既寿永昌”,以昭示其合法性。汉承秦制,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完备的皇帝制度。东汉蔡邕在《独断》中有这么一段论述:“秦承周末,为汉驱除,自以德兼三皇,功包五帝,故并以为号。汉高祖受命,功德宜之,因而不改也……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而其中策书等诏旨的写作格式,据范晔在《后汉书.光武帝记第一》“九月,赤眉入长安,更始奔高陵。辛未,诏曰:“更始破败,弃城逃走,妻子裸袒,流冗道路。”文下引汉制度注曰:“帝之下书有四: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诫敕。 策书者,编简也,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篆书,起年月日,称皇帝,以命诸侯王。三公以罪免亦赐策,而以隶书,用尺一木,两行,唯此为异也。制书者,帝者制度之命,其文曰制诏三公,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露布州郡也。诏书者,诏,告也,其文曰告某官云[云],如故事。诫敕者,谓敕刺史、太守,其文曰有诏敕某官。它皆仿此。”从中我们可以推知汉代最为重要的一类诏书的开头应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某皇帝……魏晋南北朝时的诏令与汉代相仿,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现存这一时期的皇帝即位诏书中多有“应天顺时,受兹明命。”一语,如《晋书》帝纪三晋武帝即位诏,帝纪六东晋元帝即位诏都写有上述文字。此中的重要原因大概是当时朝代更替频繁,做上皇帝的都十分注意强调其统治乃天命所归,他人不得窃夺。

唐代诏令分为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敕旨,论事敕书,敕牒七种形式,一般由中书省(多为中书舍人)起草,门下省审核颁行,门下省的审核颁行有严格的规定,“凡制敕宣行,大事则称扬德泽,褒美功业,复奏而施行之。小事则署而颁之。”(《唐六典》卷8门下省“给事中”条)故而其所颁行的制书之首往往是“门下”两字,如《肃宗命皇太子监国制》开头就是“门下,天下之本……”而天命所归的话往往见于皇帝的即位诏令中,如德宗即位册文有“昊天有命,皇王受之。” 肃宗即位赦称:“朕闻圣人畏天命,帝者奉天时……” 顺宗即位赦称:“朕纂承天序……”

宋代的诏令继承唐代又有所变化。与唐代相似,宋代皇帝的诏令,不论事情大小,“非经二府者,不得施行”(《国朝诸臣奏议》卷47蔡承禧:《上神宗论除授不经二府》,此处二府指中书门下和枢密院)。诏令起草工作都是由中书门下议,而后命学士为之。故许多重要诏令开头与唐代一样,都是门下二字。如《宋大诏令集》所载从宋太祖到宋徽宗八位皇帝的即位赦文均以门下置于篇首,同时,《宋大诏令集》中所存的诏令中,以“朕绍膺骏命”或“朕膺昊天之眷命”开头的亦占有相当比例,此类诏令,多见于真宗以后诸帝,承平日久,日益觉得自己的伟大与光荣,于是忍不住要宣谕一番。

元代以蒙古语为国语,故以“国语训敕者曰圣旨,史臣代言者曰诏书,”(《经世大典序录.帝制》)蒙文圣旨和汉文诏书开头都使用“长生天气力里,大福荫护助里,皇帝圣旨”的套语,其实长生天气力里,大福荫护助里是蒙古文,意为“上天眷命”。不过当时不少蒙文圣旨多被机械翻译为汉文,故而汉文诏书中亦有不少以“长生天气力里,大福荫护助里”开头。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的广泛使用应该是在明代,明太祖于加强中央集权不遗余力,自然少不了这受命于天,君临天下的气势。太祖以为自己的统治出至天意,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记载太祖尝言:“见人言动皆奉天而行,非敢自专也。”因而其诏书的开头就是奉天承运,明代礼仪明文规定,亲王,群臣上表笺,都得有“皇天眷命,统驭万方”,“承天受命,君师宇内”等字样,节日朝贺须用“奉天永昌”,皇帝郊祀称自己为“嗣天子臣”,其使用的音乐头一句就是“荷蒙天地兮,君主华夷。” 皇帝结婚的纳采制词首句也是“朕承天序”,皇帝的宝玺则有皇帝奉天之宝,奉天承运大明天子宝”等等。而对于民间的祭拜天地行为严加管制。明会典卷165“亵渎神明”条目规定,如果民间私下告天拜斗,则为亵渎神明,须杖70。清承明制,其诏书多以“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开头,中间诏示内容,最后一般以“布告天下咸使闻知”或“布告中外咸使闻知”结尾。诏书以外,清代还有制辞(即制书)其开头一般是“奉天承运皇帝制曰”云云。到了1912年,随着宣统皇帝发布退位诏书,“奉天承运皇帝诏曰”也终于终结了,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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