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

更新时间:2023-01-06 02:51

排污收费是指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最早于1904年产生于德国。国家法律确定的,排污者排放某种污染物,按照一国或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应当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以及收缴这种费用的程序、手续和这种费用的用途的综合制度。在具体定性问题上,有三种观点:是一种管理手段,即一种行政收费形式并具有补偿与罚款双重含义。因为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缴纳排污费弁不免除排污者治理污染、赔偿污染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损害赔偿,是污染者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而给环境与资源的所有者——国家和社会——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赔偿。这种观点依据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委托说”和“社会公共委托说”。是一种税收,即污染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以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水平(包括数量与浓度)作为收费根据,按照相应定额收费比率进行收缴,这种以物质的量值计征的定额收费与一般以货币的量值计征的定率收税之间并无质的区别。这种观点在欧洲较流行。

简介

排污收费是国家对排放污染物的组织和个人(即污染者),实行征收排污费的一种制度。这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一种形式,国外称为污染收费或征收污染税。

排污收费是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它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以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污染。

依据

排污收费的依据大致有两种:

一、以环境质量为依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者,都要缴纳排污费;

二、以环境标准为依据,对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按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我国采用的后一种办法,规定收费标准,除了考虑污染治理成本外,还考虑企业管理水平、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政策以及对产品成本的影响等多种因素。污染严重的城市,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种类

一、污水排污费

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方法

排污费的使用有两种方法:

一、用于治理已污染了的环境和补助受污染危害的居民;

二、用于补助污染者治理污染源。在我国,排污费的收入列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治理污染和综合治理工程。

收费的理论

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是人类生存的必需条件,它们具有净化污染物的功能。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环境当作污染物的净化场所,任意排放污染物,而不支付任何费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污染物的排放量越来越大,超过了环境净化能力,使环境质量不断下降,人民健康受到危害。世界上许多城市和工业区,新鲜的空气、清洁的水已成为一种短缺的资源。净化被污染的空气和水,或者从远处和地层深处获得洁净的水源,都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笔费用应由污染者来负担。污染者既然污染了环境,也就是损害了环境质量,应该像消耗其他物品一样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应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和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不应该把因环境污染而支付的费用转嫁给社会,从而提出了向污染者征收污染税的主张。

实施状况

德国于1904年在污染严重的鲁尔重工业区最先实行排污收费制度。1976年 9月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征收排污费的法律──《向水源排放废水征税法》。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有法国、日本、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国。中国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1982年 2月国务院公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在全国各地实施。

排污收费是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是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不经济内在化,用以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污染。中国在《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指出,排污收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实践证明,排污收费能起到促进治理污染的作用。

收费标准

从排污收费的目的来说,收费标准应该高于或者至少等于为治理所排污染物所支付的费用,以促进污染者治理污染;如果收费标准低于治理费用,污染者就会宁愿交排污费而不愿治理。中国规定的排放污染物收费标准,除了考虑污染治理费用外,还考虑企业管理水平、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政策以及对产品成本的影响等多种因素。污染严重的城市,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为了防止收费标准偏低而影响企业治理污染积极性,规定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增加缴纳5%的排污费。

排污费的使用

一、用于治理已污染了的环境和补助受污染危害的居民。

二、用于补助污染者治理污染源。中国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排污费的收入列入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主要用于补助企业治理污染源和综合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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