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1-25 12:53

行政委员会,作为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该地区进行领导与监督地方政府机关

简介

行政委员会,作为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该地区进行领导与监督地方政府机关

随着国民经济恢复任务的顺利完成以及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到来,中共中央认为,必须加强中央的统一和集中领导。为此,中央决定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减少行政层次,取消大区一级的政府职能,将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作为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该地区进行领导与监督地方政府的机关。

历史背景

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决定指出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的机构与任务应予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大区行政委员会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该地区进行领导与监督地方政府的机关。原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下所设各部在行政委员会成立后,一律改为局(处),其中一部分局(处)并交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接管)。

改制后的大区,不再是一级行政机关,而是作为中央机构的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是中央政权在地方的延伸。同时,中央人民政府撤并行署区和省,改中央直辖市为直辖市。此举实际上是架空了大区一级的行政设置,改变了之前中央靠大区来领导各地的体制,为大区的撤销做好了政治准备。1953年前后,各大区的主要负责人林彪、饶漱石、邓小平等人均奉命调任回京担任中央要职,为大区的撤销做好了组织人事准备。1954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撤销大区一级党政机关,各大行政区委员会随同各中央局、分局一并撤销。并于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至10月份,大区撤销的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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