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

更新时间:2022-03-24 13:51

食品摊贩是指一种卖食品的临时摊贩,在现实中存在数量多、种类杂、分布散、卫生条件差、进货和销售渠道杂的特点,在经营方式上主要采取现做现卖、前店后厂、零散和批发销售相结合的特点。

定义

食品摊贩,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者。

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以烹饪等方式现做现卖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从事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定义一: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中的定义,食品摊贩是指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从事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定义二:食品摊贩是指没有固定加工场所,以食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并直接销售可供应消费者直接食用的经营者(如糕点屋、馕店、碗装酸奶、卤烤店、炒货等)。

特点介绍

多数小作坊生产加工靠的是口传心授的技术,完全凭经验来操作,有的产品没有具体的产品标准,用现在的食品标准去检验又显然不吻合,比如馕和碗装酸奶,这些小作坊都是以此经营来维持全家人口的开支,小作坊的存废可以说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存。

管理方法

食品摊贩的管理一直饱受争议,上海成立了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草案)。草案有以下内容:

没国家标准的可制定地方标准

对于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公布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标准编号。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依据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此外,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的,草案中规定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同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划定区域引导食品摊贩集中经营

对于草案中最受公众关注的食品摊贩管理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在审议结果报告中表示,政府引导食品摊贩进入固定场所或者特定区域、特定时段经营,既有利于方便群众,也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目前,草案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此外,明确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区域(点)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

草案中也对食品摊贩的经营条件进行具体规定,并禁止食品摊贩经营部分食品,包括:现场分切的熟食卤味等供直接食用的食品、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其他食品。

立法加强现场制售食品监管

大卖场、超市、食品小作坊中的现场制售食品,一直以来都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也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区”。此次草案特别加强了对现场制销食品的监管。

草案中对各类现场制售所对应的管理部门作出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食品经营企业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

草案中还明确了市民对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途径。规定各相关部门公布本单位的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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