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更新时间:2022-01-13 23:51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是指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基本情况

1985年12月6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第三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初审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提出《国家教委关于第三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初审办法》,国家教委的初审工作按学科分为25个小组进行,参加初审工作的教授258人。

截至1993年底,我国已授予博士学位1.4万人、硕士学位25.7万人。全国在校研究生10.6万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71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628个、博士生导师8043人。

1994年7月26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在北京成立。

2017年3月1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十三五”期间,组织开展了第12批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新增了28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9个硕士学位授予单位,697个博士学位授权点,213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

单位标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复审中,从五个方面对新增博士单位进行把关。

一是办学方向与特色。新增单位应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学定位清晰、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位。拟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必须是服务本地区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二是师资队伍与水平。应有师德高尚、业务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专业教师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的比例合理,年龄结构合理,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合理,部分教师担任过研究生导师,新增硕士单位导师比例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双师型教师及行业、企业专家。

三是人才培养与质量。现有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声誉良好。近5年内一般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奖励,无重大学术不端事件。已制定科学完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能够按方案开设高水平研究生课程。

四是科学研究与贡献。应具有相当的科学研究基础,目前承担多项国家级、省部级及横向科研项目,师均科研经费充足。一般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取得若干高水平学术成果,有多项科研成果应用转化或被政府采纳,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是条件支撑与管理。应具有较好的学科基础,学科设置合理;具有支撑研究生培养所必需的科研平台;拥有充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文献资料;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活跃,有实质性成果;学校生均经费收入合理。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健全,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善,执行情况较好。有完善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完备。

增列程序

基本程序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基本程序有六个环节:

(一)符合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学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进行评议,并在此基础上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评议,专家应在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范围内选聘。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推荐名额

对于有高校达到申请基本条件的省(区、市),推荐名额没有限制,只要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高校都可推荐。

对没有高等学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省(区、市),可按照国家区域的需求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高校各一所。

实施时间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新增学位授权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自2017年起,每3年开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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